未报建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020/09/10 16:36:41 查看5476次 来源:段国华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详见广州白云区法院(2017)粤0111民初4824号判决

  原告:李某。

  诉讼代理人:段国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原告李某诉称: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第十八经济社地名为“长沥地”的店铺(牛魔王山庄),并于当天向被告交付了押金24000元。同时约定,如果被告在2017年1月23日前办不了营业执照,被告退回押金。如今营业执照没有办理下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押金,被告一直不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押金2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陆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第十八经济社地名为“长沥地”的店铺(牛魔王山庄)出租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5日,押金为24000元,合同另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2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载明如1月23日前办理不了营业执照的,退回24000元押金。

  诉讼中,原告陈述涉案房屋并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无法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原告要求返还押金24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确实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计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李某与陆某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陆某向李某返还押金24000元并计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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