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互相借钱要还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2020/09/11 18:17:14 查看1233次 来源:信金国律师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很多当事人比较容易遇到的法律纠纷种类,而当民事借贷关系和婚姻关系相关时,就演变为更为复杂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在婚内进行了借款,由此就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婚内夫妻中双方互相借款的需要返还吗?如果双方离婚了,当时的借款如何处理?

  本文将围绕夫妻之间互相借款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列举几种情况以及判断方法,帮助当事人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另一方借款的性质以及相关的处理方法,防止因此出现财产纠纷。

  一、将夫妻共同财产借贷给一方的,如何处理?

  如果是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的,首先我们可以对借款行为本身是否成立进行判断,如果是将共同财产借款给另外一方做个人使用的,也就是说债权本身是夫妻共同债权,建立在夫妻共有财产上,而债务本身是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下借贷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夫妻双方事实上都共同对财产做出了借出的处分,处分权本身不存在瑕疵,而一方将相应钱款用于个人使用的,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民事借贷关系的双方也是成立的,因此借贷关系是正常存在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借贷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还款时偿还的金额,那么通常来说可以按照约定,除非涉及到违反法律、不符合公序良俗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返还借贷款项的一半。

  这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包含夫妻双方的份额,原则上来说是每人一半,平等分割,因此借贷款项中的一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只需要偿还债权人财产的部分就可以了。

  二、将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何处理?

  那么如果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但是债务人将借贷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何进行具体的认定和处理呢?

  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含因抚养子女产生的、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为家庭共同生活产生的、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产生的、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产生的、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产生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产生的和为购置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所负的债务。

  如果夫妻相互借贷关系中的债务能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借贷关系就不能成立,因为这一借贷关系中同时存在的是夫妻共同债权和夫妻共同债务,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同的,自然借贷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三、如果夫妻双方互相借个人财产,如何处理?

  如果能够认定夫妻双方虽然在婚内进行借款,但是出借的是个人财产,构成的也是个人债务的,那么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和不存在人身关系的双方构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同样的处理方式。

  但是比较困难的是如何认定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包含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来约定相关财产具体的归属,那么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以及个人债务需要根据法律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来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并指向相应的不同处理。

  本文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相借款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解释,列举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法,同时也总结了相关的判断分析方法。但本身个案之中夫妻双方的约定和财产具体情况都存在差异,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与解答,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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