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2020/09/15 11:21:07 查看1422次 来源:韩东升律师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在实务中,不少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保证”还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分。因此,本文就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做简要的说明。下面两个案例请不要考虑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问题,因为此文着重说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相同部分不予说明。

  案例一:甲欠乙借款10万元,丙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并在合同上注明了借款到期后,当甲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甲欠乙借款10万元,丙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并在合同上注明了借款到期后,当甲不履行偿还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一为一般保证,案例二为连带责任保证,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只有一个“能”字的差别,可是在法律中“不能”和“不”之间却存在天壤之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乙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甲为被告,也可以只列丙为被告,还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理解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最重要的是便是要理解法律的意图,即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护要高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后的法律区别都是根据这个意图衍生出来的。当事人在签署保证人一栏的时候不要再傻傻分不清楚两者的区别,在做好人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另外,在未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情况下,通过文意不能明确区分,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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