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无偿使用协议(林康明律师综合补正版)

2020/09/16 21:34:19 查看995次 来源:林康明律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由于乙方为方便甲方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现乙方将自有车辆(车号:***,以下简称“该车辆”)无偿借给甲方使用,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协议:

  一、合同时限:

  乙方自愿无偿将该车辆提供给甲方使用 年,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无偿使用该车辆,不支付任何租赁费用;

  2、甲方应保证车辆的安全,对该车辆投保相关的保险。如发生车辆被偷窃,甲方应负责在保险赔偿之外不足部分按车辆现价对乙方进行补偿;如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或人员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在保险赔偿之外不足部分进行补偿或修复;

  3、甲方应负责报销所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保险费、过路费、汽油费、年检费等与该车辆一切相关的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合法,手续齐全。

  2、无偿使用时限过后,乙方有权立即收回该车辆,甲方应无条件归还;

  租赁期内乙方承诺车辆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调配,乙方无条件服从 。

  3、无偿使用期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与该车辆有关的一切相关费用。

  四、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期满,如乙方继续为甲方服务的,甲方可继续使用该车辆,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本协议如有不足之处,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4、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甲方: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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