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阑尾炎没治好,医院赔了111万

2020/09/21 12:47:56 查看9700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14日8:00,患者王某因“右下腹疼痛不适1天”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急诊予初步诊断:腹痛待查(急性阑尾炎?)。急诊医生告知王某可暂抗感染治疗,也可考虑转到某中医院手术治疗(被告医院普外科床位紧张)。王某表示留院继续治疗,遂于急诊抗炎输液治疗,其后王某出现畏寒、发热、呼吸困难、心跳增快、血压下降,当日12时38分被告将王某被转入胸外科普通病房(普外科无床),入院诊断:1、腹痛待查:阑尾炎;2、感染性休克?3、呼吸衰竭?4、异位心律;5、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入院后予以持续监测生命体征,退热、吸氧、扩容,升压抗休克,抗炎等对症治疗,后因病情继续加重,被告将王某转入ICU进一步抢救治疗,18时01分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被确认死亡。死亡诊断:腹痛待查:阑尾炎?腹腔感染?肠系膜血栓?感染性休克、脓毒症、多脏器功能不全、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DIC、高钾血症。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王某生前罹患急性坏疽性阑尾炎,毒素吸收入血,致心肌损伤,终致感染性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原告(王某家属)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王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王某为33岁的年轻生命,在急诊就诊期间,医生就建议患者去当地中医院手术治疗,说明医生认为该患者有手术指征,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既然患者选择了继续留在被告医院治疗,又有急诊手术的指征,急诊科医生就应该在第一时间安排急诊手术,这是患者生还的关键。从上午八点多一直到下午数个小时的时段,医院完全有时间安排患者的急诊手术。如果患者拒绝手术治疗,医院应当有拒绝手术的相关文件。患者收住胸外科时的体格检查记录显示:体温40.3℃,心率188次/分,呼吸52次/分,血压80/50mmHg,生命体征显示病情极度危重,患者处于濒死的状态。此时,患者应该收住合适的专业科室,立即给予生命支持治疗,维持患者的生命体征,争取手术治疗的机会。抢救过程中,患者心率180次/分左右持续近4小时,未及时行气管插管等措施。因为被告的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患者未得到及时治疗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患者王某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过程中,被告未能及时尽力地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延误了王某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其死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医方观点

  被告辩称:医方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回顾和分析,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合法合规的,无论是急诊的诊断和处理,还是入院的治疗和处理及ICU的抢救,整个治疗过程均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医疗常规的问题。当然由于我院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平与患方的理解和期望值仍有差距,但并不因此影响我院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在2018年5月19日尸检后,2018年5月21日的血培养报告显示患者有聚团肠杆菌感染,属特殊细菌感染,该细菌感染特点是起病急、病情重、进展快,但无论是聚团性感染还是尸检报告认定的死亡原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均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其专家意见:患者在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予抗炎输液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并出现畏寒,后收住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治过程中,被告医院存在对疾病认识不足,处理不及时,未能及时手术治疗;病情变化后,对病情评估不到位,抢救措施不得力;急诊工作规范执行不严,以无床位为由没有及时收治患者,延误了治疗时机等一系列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患者系聚团肠杆菌感染,起病急、病情重、进展快,特殊细菌感染,对患者死亡也有一些影响。医方过错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主要因素。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王某因“右下腹疼痛不适1天”到被告某市医院就诊,医患关系成立。根据某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综合本案案情,对王某的死亡,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506.31元、死亡赔偿金1503778元、丧葬费36342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1800元、尸体剖验费124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为人民币1558526.31元。由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判决结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1114768.42元。

  笔者提醒

  1.阑尾炎导致的医疗纠纷众多。

  急性阑尾炎是一种常见的外科急症,是属于需积极治疗的感染性疾病。其症状常与其他腹部疾病难以鉴别,也因阑尾解剖位置变异大而为手术带来困扰,还因感染发展导致阑尾穿孔、腹膜炎、败血症等引起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易引起医疗纠纷。林律师经手了数例因阑尾炎导致的医疗纠纷,要么开进去不是阑尾炎,要么阑尾切除后局部仍产生脓肿,要么像本案一样“一个小小的阑尾炎把人给治死了”。所以林律师奉劝急诊科及普外科医生重视阑尾炎的诊治,积极而谨慎。

  2.本案中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冤不冤?

  阑尾炎引起死亡的病例并不多见,本案中王某起病凶险,发展迅速,是因为其感染了聚团肠杆菌,该细菌感染后有起病急、病情重、进展快的特点,常使经验不足或“油条”的医师猝不及防。但无论如何,本案患者在有明显手术指征的时候未按医疗原则手术是医院不可推卸的过错,不过林律师认为患者自身疾病的特点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林律师认为鉴定为主要责任相对过高。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悲剧发生?

  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没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及对急性阑尾炎并发的感染性休克引起重视是悲剧发生的原因,感染性休克是并非不可预测,观察病情后容易得出诊断,而且感染性休克的急救处理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医院应当定期培训考核,力求每一个医务人员充分掌握,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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