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想要回房款,看看法院如何判!

2020/09/22 09:19:21 查看1115次 来源:王志勇律师

  2016年3月,大张和小燕经同村村民介绍认识,开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交往,两人甜甜蜜蜜,关系逐渐升温。为了让爱情早日开花结果,大张出资购买了位于本村的二层楼房一套,供小燕居住,产权登记在小燕名下。哪曾想爱情来得快,去得也快,2017年初,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未能结婚。大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凤返还买房费用。

  听到这里,事情就很明了了,没结婚,房子还回来吧。

  别急,庭审中小燕提交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和小燕因感情不合分手,村里买的居民楼送给小燕。”小燕向法官说明,该承诺书是大张在分手时亲笔书写并签字确认的。大张虽予以否认,但在询问其是否进行笔迹鉴定时却当庭拒绝。

  大张否认承诺书是其本人出具,但拒绝进行笔迹鉴定,应由其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此外,大张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购房款是小燕借婚姻之名而索取的,亦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故该房屋是分手时对小燕的赠与具有高度可能性。鉴于购房款已支付完毕,房屋也一直登记在小燕名下,大张的赠与行为自其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之时已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得任意撤销,故大张主张返还房屋购置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持恋爱关系或增进感情,通常会发生一定的经济往来,这当中有的是财产赠与,有的是给付彩礼,还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姻买卖”。这些行为如何进行界定?

  婚约财产一般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自愿或非自愿给付一方或双方互给的有关财物,比如聘礼和彩礼,这是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传统习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需具体参照法律规定。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索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均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房屋的购置款既不是成婚所给付的彩礼,也不是小燕借婚姻之名而进行的索取,结合承诺书应当认定大张的行为是合法的赠与,若无相反证据反驳、推翻该赠与关系,则大张无权要求返还房屋购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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