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常见误区

2020/09/22 19:06:11 查看1081次 来源:孙术校律师

  误区1 事实婚姻

  在1994年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辈子,彼此也不是夫妻,切记。

  现在,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不管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协议、送彩礼、共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能成为夫妻。

  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对方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错承担……等等。

  误区2 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能够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这样,两个人就可以写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只要双方有任何一个问题协商不拢,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很多人认为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错误的,带着这种认识,可能酿成巨大的错误,比如你以为已经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又和其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总之,通俗的说就是: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否则就不算已经离婚。

  误区3 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彩礼彩金之类,是男方自愿赠与对方的,已经属于他人的财产,并不是离婚就得归还,除非有以下三种情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条,包括结婚钻戒、给付的现金彩礼,结婚购买的衣服之类的,都统统要不回来。

  误区4 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误区来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

  误区5 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

  (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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