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律师保密义务对比

2020/09/23 14:30:22 查看2867484次 来源:王亚玲律师

  律师对委托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主要来源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代理关系,委托人需要如实告知律师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可能涉及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为了解清楚所获取的信息常常涉及到委托人的隐私,包括性格、兴趣、生活习惯、癖好等各方面。又例如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律师会具体了解到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体是什么。即便是所了解的信息不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就委托人自身而言,也可能基于其他考虑而希望案件有关情况和信息不被外界所知道。因此,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律师职业规范规定了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律师保密义务,一方面可以避免委托人的信息泄露,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律师因过多透露案件有关信息而受到外界过多的干扰,保密义务促使律师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保证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另外,律师的保密义务有利于促进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从而鼓励委托人寻求法律帮助,并与律师进行充分、坦率的交流,即使是令人尴尬的或者在法律上不利的事项。

  北京市律协组编:《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17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中国关于律师职业责任很多方面与美国职业规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就具体的制度而言,也有一些不同。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规则1.6(a) 规定了律师信息的保密义务,除了委托人作出了明智同意、为了执行代理对信息的披露已经得到默示授权或者几种明确规定的例外以外,律师不得披露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其中排除了委托人的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而规则1.6(b)明确规定了律师保密义务的几种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为了防止合理确定的死亡或重大身体伤害;(2)阻止严重犯罪的需要;(3)律师基于“自卫”的需要;(4)为了遵守其他法律或者法庭命令。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一条既对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提出了要求,同时也规定了保密义务的例外。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律师可以不遵守保密义务:1.为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2.为避免国家利益受到损害;3.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时;4.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保密义务的范围来看,《职业行为示范规则》仅规定了律师对委托人信息的保密的义务,而《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律师不仅应对委托人的信息进行保密,还对其他人不愿透漏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不过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是一般性义务除了例外以外都应当履行,而对其他人的保密义务只有其他人明确表示不愿透漏,律师才有保密义务。因此,中国律师法对律师的保密义务比美国律师法规定的保密义务范围要宽一些。其次,从保密义务的例外来看,中国的相关规定突出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美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要求或法庭的正式命令”而披露委托人秘密,也就是说,在国家利益需要的时候,法庭完全可以颁布“法庭令”,要求律师披露相关秘密。相比而言,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遗漏了被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承认的一种例外,在律师与委托人的争议中,律师为了自身利益起诉或者辩护而不得不披露的相关保密信息时,不受绝对保密义务的约束,通常双方因为律师代理费或者代理行为的合理性发生纠纷。显然,这与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因“可能被无辜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中时”而披露委托人信息的例外所涵盖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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