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吗?

2020/09/23 21:29:57 查看1262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陈某来自江西省抚州市,于2017年10月21日入职东莞市茶山镇一大型楼盘做建筑工,2017年11月12日,不慎在工作中受伤,工地方送他到医疗治疗,并且全部支付了医疗费。后来得知,有一家在江苏南通的公司为他在新华保险投保团体建工险,而这个工地的工伤责任保险单位是广州的一家建设集团,而陈某是通过一家劳务分包公司进入到工地做工的,事情到这里就有些复杂起来了,陈某好像跟三家公司发生了用工关系,这也为这个案件的后续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因为三家公司为了各自之间的利益互相推诿。

  陈某出院后去当地的社保局查询,发觉工地并没有为他申报工伤,也许大家觉得奇怪,工地是以项目名称的方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却为什么不去申报工伤?不去申报工伤,就意味着在申报工伤之前的所有医疗费社保基金将不会报销一分钱!因为另外一家公司为他买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他垫付的医疗费就去商业保险公司去报销,所以社保这边,公司根本就不理睬。公司有找过陈某协商要求给他3万元一次性了断,由于伤得有些严重,打了钢板,要一年后才可以拆钢板,陈某不同意3万元私了。公司就慢慢地开始想着法子折磨陈某了。

  但是公司不去报社保,对于受伤的工人却是大大的不利,因为建筑工地上的工人根本就拿不出劳动合同,工作证,根本无法满足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要的劳动关系证据材料!受伤的陈某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就打电话回去告诉给他20岁的儿子,他儿子在网上搜索到了笔者是专门做工伤的律师后,便咨询了笔者,经过一番了解对比后,他叫他老爸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工伤案件。

  接下来帮他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书下来等到伤好了,需要拆钢板需要1万元左右,但是公司却不出钱去拆钢板,不拆钢板就不能做伤残鉴定。笔者对陈某说,你先垫付拆钢板的费用,到时是可以追回来的,有可能追回来的更加的多,陈某深信不疑,垫付了费用拆了钢板,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评为八级伤残,然后去社保那里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个月工资和医疗费。

  接着申请了劳动仲裁,于2019年4月4日以10万元成功调解,约定5月5号前支付,在调解时公司要求签署了一份《转帐授权书》,商业保险方面给了陈某3万元,约定要将商业保险的钱打进公司的帐户,为了10万元,笔者吩咐陈某照签不误。然后拿着调解书去社保部门领取了4个月工资。

  5月5号到了,公司却迟迟不将10万元打到陈某帐号,意思是要陈某配合公司到东莞市公证办理委托公证书才愿意给,去了两次才成功办理了公证书。

  等 了两个多月,终于等到了调解的10万元,比约定的时间超过了一个多月时间,陈某心里不高兴了,觉得公司从头到尾都没有认真为他的受伤用心过。他想起了再要多一些赔偿,就是要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

  笔者再一次代理了他的案件,直接以不得利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将保险公司的伤残赔偿金返还给陈某,理由是签订的《转帐授权委托书》只表明将理赔金转入公司帐户,让公司先帮保管,以后再给回被保险人,并非归公司所有!公司心里觉得委屈,都调解好了,还要求再给赔偿,公司不愿意再赔偿。

  后来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以5万元结案,至此,商业保险方面陈某获得了8万元的赔偿!实现了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双赔偿。

  律师评析:工伤保险是是社会保险五险其中的一个险种,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如果不参保,即属于违法。所以受伤的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商业保险是什么呢?商业保险的购买是自愿原则,不买也不违法,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对于职工来说,是一种福利。什么是福利?通俗来说,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待遇,就是福利,就像端午节发粽子,中秋节发月饼,这就是福利。另外一个,《保险法》规定,伤残赔偿金的受益人原则上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放弃的除外。如果伤残赔偿金的受益人是投保人,你想想,如果员工伤得越重,公司获得的赔偿就越多,有些公司简直希望员工伤得越重越好,这样公司获得的赔偿就越多,这违反了保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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