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及商业秘密侵举证责任-深圳不正当竞争律师唐远昭

2020/09/25 10:40:42 查看1236次 来源:唐远昭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下述信息不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需要注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相对的秘密性,而非绝对秘密性,即并非要求商业秘密拥有人之外的所有人都不知悉有关信息。有可能存在多个主体都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只要该商业秘密的内容没有处于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状态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

  (二)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不完全同于专利三性要求的“实用性”,商业价值范围更广,更容易举证证明。

  (三)保密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比如,具有下列情形的,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8、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

  有顺序地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举证责任

  1、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2、一定范围内举证责任倒置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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