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看业主权利

2020/09/27 19:45:53 查看1291次 来源:孙术校律师

  一、业委会

  《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物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设施的管理机构,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法定的职责。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和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业主权益。《民法典》此次明确规定该组织与机构,是对当前小区建设、管理体制的完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小区业主分红的理论基础来源是,对于小区公共区域具有所有权,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对于建筑物产权的归属,业主拥有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的的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例如小区的道路、停车位、电梯、楼道等,一般出租这些地方或者在该区域投放广告时产生收益,此时该收入计入业主共有财产。

  三、共有收入

  一般在小区内,公共区域经营性质的收入归物业公司管理,因为这些收入从不公开,也没有明确规定该笔收入的归属。《民法典》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此规定成为业主可得到分红的法律基础,因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如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私吞,侵害全体业主权利时,构成侵权。此次《民法典》对共区域经营性质的收入归属有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财物收支安排,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据为己有,不进行分红时,此时全体业主的权利受到损害,此次《民法典》赋予业主以请求权,第287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四、结语

  我们从小区业主分红的事情上看出,业主大会作为代表和维护业主权益的自治组织尤为重要,可以维护业主自身的权利。加强小区事务自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特别是在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问题,避免产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据为己有,不进行分红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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