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律师|疫情期间不能无知,故意传播病毒,最高可判死刑!

2020/09/28 15:54:12 查看963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文章导读

  近些天陆续看到一些人违反疫情防控新闻,让人非常痛心,其实为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在2003年5月14日非典时期已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二、痛心案例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出现新型冠状感染症状后,故意隐瞒与疫区人员接触史,多次在输液期间向医护人员吐口水,导致多名医护人员和接触者被隔离,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唐某一家四口于1月19日从长沙自驾到疫区探亲。1月23日,唐某返回后多次主动与他人接触。2月3日,去医院就诊被主动隔离。2月7日,被确诊感染新冠状肺炎病例。公安机关认为唐某未向任何部门报告其有疫区旅居史,导致7人感染并确诊,并导致多人封闭隔离,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车通过防疫检查站时,拒不配合防疫人员,态度恶劣,辱骂踢打防疫人员,目前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手机在微信群微信好友编造其在疫区感染病毒并被隔离,计划讨回报仇,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目前公安机关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例五、犯罪嫌疑人金某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擅自离家未戴口罩进入蔬菜销售点,不听从社区工作人员劝导,并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目前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金某刑事拘留。

  案例六、被告人应某冒充医院护士有口罩特殊渠道,诈骗受害人吴先生6259元,目前一审法院判决应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法律法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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