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司机同罪!

2020/09/29 10:18:11 查看2277次 来源:王小华律师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

  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不久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喝酒的司机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苏州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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