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成功辩护案例1

2020/09/29 13:05:49 查看1364次 来源:沈慧律师

  不予起诉成功辩护案例1

  ——X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X某因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交人民检察院批捕。2019年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案件至人民检察院起诉。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依法申请会见后,向办案机关当面沟通,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

  一、《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主要陈述事由:

  (内容略)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陈述事由:

  (内容略)

  三、《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主要陈述事由:

  一、本案不存在犯罪故意及犯罪事实,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贵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1、XX公司及X某个人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

  (内容略)

  2、XX公司及X某不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之事实,具体表现如下:

  (内容略)

  3、XX公司已陷入严重亏损状态,X某个人及家庭亦负债累累,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客观上均缺乏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不存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之事实。

  (内容略)

  因此,XX公司及X某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贵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即便是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存在犯罪事实需要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因本案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情节,贵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本案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事实,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内容略)

  2、XX公司及X某已于2018年1月16日前及时完支付本案所有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内容略)

  综合上述事实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贵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本案劳动者已经提出谅解,且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贵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劳动者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属于被害人自愿和解。而贵院于2018年1月X日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内,也确认了“X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完劳动者所有劳动报酬,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情节轻微之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纵观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请贵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对X某作出不予起诉之决定,使XX公司和X某得以摆脱困境并早日恢复清偿其他债务能力。

  有效辩护成果

  2018年1月,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2019年2月,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条件《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书》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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