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注销,拖欠的工资怎么办?

2020/09/29 14:41:26 查看2708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去劳动仲裁时才发现公司已经注销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也会以该公司注销为由,终止该仲裁程序。当劳动者遇到这种状况时该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起诉公司原先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同时将清算组成员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公司注销,在法律上是公司的解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则债权人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公司清算注销前应向社会进行公告,然后依法结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资、税费等债务,否则即便是公司已经注销了劳动者也可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清算组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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