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涉黑无罪辩护)

2020/09/29 19:27:41 查看4916085次 来源:麻侦贤律师

  辩护词(涉黑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学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审辩护人。在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细致、深入地分析了案卷材料,参加了庭前会议和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诈骗罪的情节显著轻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学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学习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学习基于养家糊口的目的,应聘到“学习公司”上班,与被告人学习学习等互不相识,从未受过组织者的领导,自己连组织者、领导者是谁都不清楚,怎么会成为该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呢?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缺一不可,而庞小芳不具备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对该组织人员做什么事情都不知情,与该组织没有关系,因此,被告人学习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被告人学习在诈骗活动中草药次要地位,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学习应聘到“学习公司”工作,目的很明确,就是找份工作养家糊口,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采取“两头骗”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对自己的工作内容的合法性不是很清楚,无意中帮助了他人犯罪,主观恶性非常小,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学习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学习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在今天庭审中也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学习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被告学习芳在诈骗犯罪活动中只起了帮助作用。但念其法律意识淡薄,具有悔罪表现,能够认罪认罚;念其家中有待抚养的年幼的孩子和待赡养的老人,请求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麻侦贤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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