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拴狗绳绊倒身亡 究竟谁来担责?

2020/09/29 21:06:56 查看58982566次 来源:张城甜律师

  老人被拴狗绳绊倒身亡 究竟谁来担责?

  ——基于《民法典》视角的法律分析

  近年,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8月17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身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热议。

  【案情简介】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得知,罗水村村民罗某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盖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注:因《民法典》还未生效,本案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法》将废止,届时此类案件将以《民法典》为依据,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作出法律分析,旨在新旧法衔接适用上作出探讨。

  一、是否有人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跟这个事件靠得最近的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周岁,但据报道,涉事女孩罗某也就12岁左右,未达到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该事件的整个情况看:女孩牵狗而狗挣脱了束缚,然后狗绳导致老人摔倒、死亡。本案虽然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是否构成犯罪区分的关键就是判断女孩主观上有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具有预见义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本案的情形,笔者更倾向认为是个意外事件,既然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女孩罗某某,都不能认定为犯罪,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官方定性为意外事件,是从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排除犯罪的可能。但本案虽不构成刑事责任犯罪,仍涉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二、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一)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8条及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245条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能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害老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逗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狗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为动物的本权人、占有人、保管人等。饲养人是对饲养动物具有支配地位的人;管理人则往往是对动物直接控制的人,常见情形是受本权人委托管理动物的人或基于某种原因暂时控制动物的人。有网友说,狗主人把狗拴在家里,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的最新理解与适用来看: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便应当按照饲养动物侵权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饲养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监督型作为义务不限于物理上的现实管理或控制产生的作为义务,基于社会观念和救济权利同样可以产生作为义务。本案中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虽然损害并非饲养人直接导致,但从社会观念和救济权利角度,仍然认为饲养人承担着对饲养动物这一危险源的监督型作为义务。

  所以,本案中的狗主人应被认定为饲养人,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狗主人罗某、牵狗女孩罗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狗主人罗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9条及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246条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谓的“管理规定”泛指民法和行政法名义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颁布的关于饲养动物的各类法律法规的总称。而与饲养动物侵权相关的一般而言只有饲养动物的危险预防义务,如饲养人管理人不得将所饲养动物带入公共场所、携带动物出户时须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等。此事件发生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根据报道公开信息来看,狗主人和牵狗女孩均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除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行政处罚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指饲养人未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作为义务。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的院子,在狗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女孩擅自将狗牵走,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监管注意义务相对较低。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具有开放性或半开放性,外界很容易接触,那么狗主人的注意义务也会相对要求较高,即使小女孩是基于贪玩、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狗主人仍应承担监管责任。

  据报道称,涉事狗为大型犬,被狗主人拴在自家院子的一棵树上,本案中12岁女孩能够轻易的解开绳子牵走狗只说明狗主人并未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可以随意挪动、牵走涉事狗只,此时的狗主人在民法上是未尽到监管义务和危险预防义务的,仍有过失。(注:动物饲养人的监管义务通常认为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动物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充分的告知警示,也设置了预防动物致害的完备防护设施。)

  2、牵狗女孩罗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女孩在狗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牵走狗只,属于动物的本权人并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此时女孩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不够妥当,本案情形笔者认为女孩相对被害人、饲养或管理人来说是第三人,监控画面中女孩未牵狗绳,狗奔跑致使老人倒地身亡为“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3条及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第1250条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被害人家属拥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女孩(未成年即向其法定监护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向被害人赔偿完毕后,女孩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即真正的狗主人)再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12条(《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中狗的饲养人(狗主人罗某)和第三人(牵狗女孩罗某某)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牵狗女孩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第1188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2条基本一致,仅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修改为“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

  本案中牵狗女孩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监控视频显示,出事时女孩的监护人并未在其身边尽到监护职责,所以女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若起诉应将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以便法院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综上,本案中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为狗主人和牵狗女孩的监护人。

  三、本案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案中饲养动物致人死亡,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最新报道,受害老人已出殡,目前女孩家人、死者家属、狗主人等三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此事,老人家属表示只想安静处理,不会追究狗主人和牵狗女孩的相关责任。

  逝者已逝,还请广大网友勿再转发相关视频。关于赔偿等善后事宜,涉事三方将在警方及相关部门介入下协商出结果。关于涉事狗只的处置,当地相关部门也将参照养犬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另外提醒: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要在选择饲养宠物,特别是一些危险动物时,加强自身法律责任意识。

  作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张城甜律师

  2020年8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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