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患癌症,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0/10/01 12:44:05 查看22917次 来源:崔迎春律师

  作者: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上海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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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咨询,最近公司研发部招聘了一位工程师,在刚刚办理了入职手续后,到岗十几天,处于试用期的该员工,一纸通知公司自己确诊患有癌症,并提出请长病假就医治疗。而公司已与该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面对尴尬局面,公司管理层深感困扰,咨询能否解除该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崔迎春律师解答:

  1、该公司解除医疗期内的试用期员工存在法律风险。首先,医疗期确定可对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解除在医疗期内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很可能不被仲裁委和法院采纳。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鉴于此,崔律师建议该公司自行审查《员工手册》中有无规定,将“病假缺勤达多少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判定依据。

  2、针对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所约定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的,建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延长试用期,但经延长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法定最高限。公司在拟延长该患病员工的试用期方案时,建议充分协商,并签署试用期变更的补充协议,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所达成的试用期变更。

  3、双方也可以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试用期中止。比如,江苏地区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以补充协议方式来达到延缓对患病的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不失为比较稳妥和缓的解决方案之一,这样操作是可在该员工身体康复之后,公司再对该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届时再判定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4、对于公司提出员工患病是否在入职时存在着刻意隐瞒患癌的疑惑,律师建议该公司审查员工手册有无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包括了员工入职申报材料填写是否存在虚假内容,并进一步核实该员工所患疾病是否在入职前患病确诊,再根据核实的情形进行综合分析。

  5、建议该公司员工手册增加规定“在试用期的员工,如请病假缺勤达到多少工作日,作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譬如:在试用期内,如员工因病假累计缺勤满15个工作日以上,应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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