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说:一方服刑,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2020/10/03 11:09:40 查看1263次 来源:徐跃峰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肖某于201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育有一子。在2018年11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9年10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称自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且2014年被告肖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目前仍在服刑,婚生子由自己一人抚养长大,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判请离婚。被告肖某辩称,再有八个月将刑满释放,不同意离婚,离婚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妻子在丈夫服刑期间提出离婚,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被告仅与原告结婚不足一年即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如此长的刑期,严重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本次诉讼系原告提起的第二次离婚诉讼,经调解不能和好,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由原告赵某直接抚养更为妥当。

  以案说法

  夫妻离婚有两种程序,一种是登记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方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就离婚事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在本案中,被告肖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赵某依法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在原告赵某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加之原、被告之间本来就存在的感情破裂问题,依法支持原告离婚诉求。对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因被告肖某处于服刑期间并不具备照顾子女的客观条件,婚生子跟随其母赵某生活更为有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