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范本

2020/10/04 15:44:49 查看1372次 来源:王芳律师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二条 房产状况

  房屋位置: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没有即不填)

  配套设施:

  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和相关信息,且上述房产权属清晰。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四条 甲方的其他要求:

  二、费用和支付

  第五条 甲方暂定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出售以上房屋。最终实际出售价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六条 甲方以实际成交价的25%支付乙方佣金。

  第七条 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视为居间成功。甲方在收到购房款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第九条 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第十条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买受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买受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买受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与买受人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买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第十六条 甲方中途反悔拒绝出卖、提高价格及不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属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该房屋同时委托其他居间人卖出的视为违约。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第十九条 甲方逾期未支付价款,除支付佣金外,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1‰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条 特别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代理出售该房屋的,乙方须向甲方承担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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