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宝箱第六十七问:涉黑案件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如何量刑?

2020/10/07 08:43:25 查看1232次 来源:袁兴军律师

  法律百宝箱第六十七问:涉黑案件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如何量刑?

  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所道路交通部主任,专注重大暴力犯罪辩护、独创提前介入交通事故认定,前资深刑警、事故民警、法制民警,精心凝炼专业解答:

  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根据有二:一是从法律上说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对罪犯施以改造,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表明其有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发生向好转变,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以适度降低用于改造功能的刑罚;二是从政策上说,揭发他人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发现、侦破案件,可予以必要奖励。如果被告人虽有立功表现,但其主观恶性很大且未发生变化,再犯可能性并未减小,人身危险性并未降低,难以实现改造目的的,则不予从轻处罚。

  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从宽处罚,除了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

  一是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

  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

  2009年《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从严把握”。2015年《纪要》进一步指出:“对于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如果在认定立功方面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应严格把握。构成立功的,在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时,要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审判时,应当根据2009年《纪要》和2015年《纪要》的前述规定对检举揭发线索的来源进行审查。如果线索是利用特殊地位而取得,且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则一般不应从宽处罚。至于对检举线索“关联性”的判断,则应当从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方面来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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