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要怎么处理,要找谁?

2020/10/08 20:07:47 查看980次 来源:屈兰律师

  导言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常被问及关于“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了给困顿在婚姻中的男女解答法律疑惑,笔者将在本订阅号持续就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负担等婚姻家事进行推文。 本文现就“离婚”中的“管辖”进行简单的归纳总结。

  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在国内登记结婚,且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1、男女双方都为内地居民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男女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壹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贰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离开住所地后,在暂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特别提醒: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性教育措施是指对于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为防止其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而采取的强制教育、警戒的措施。如:强制隔离戒毒。

  特别提醒:(1)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以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当事人双方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叁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

  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若要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辖区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婚姻实不易,且行且珍惜,实难再坚持,好和应好散。

  3、为了读者最佳阅读效果,文章可能无法详尽罗列。确有需求的,可以通过“淳风”订阅号或添加律师微信进行咨询。

  法条索引

  《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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