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被投诉侵权,宝贝下架,如何处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如何申诉?-深圳知识产权律师唐远昭

2020/10/10 16:57:25 查看1266次 来源:唐远昭律师

  作为执业很多个月的老律师可以告诉各位老板,律师代理维权最喜欢的就是电商平台维权了!因为销售信息都公开的,店铺经营主体也容易获取,取证也是非常方便。趁老板和小姨子睡觉的时候,我们就把公证做了,然后你想跑跑不掉,想赖赖不掉。以致很多可怜的小老板,刚兴致勃勃开了个网店,一夜暴富的梦还没到高潮,商品一件还没卖出去,有可能就遭遇到了投诉,甚至是直接收到了法院传票,你慌不慌?

  但是也有很多投诉的情况是这样的,有一些被投诉的人经常吐槽:他的专利技术方案唐朝就有了!他是抄了我的技术,申请专利后,反过来告我!…就是老板不认为自己侵权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一、确定权利种类

  对方投诉你侵权,他首先要有一个权利,这是他投诉的基础。你收到投诉之后,要首先找到投诉信息,找到这个权利基础是什么。不同类型的权利会有不同的应对方式。一般来说电商平台遇到最多的侵权投诉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别:

  ①商标,就是你的产品或者店铺上打的符号标识,表示你的商品来源的那个logo。

  ②专利,包括三种,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三种,一般,外观设计专利遇到的最多,因为这种专利比较直观,认定侵权难度不大,其他两种专利侵权的投诉可能要去法院解决。

  ③著作权,一般是图片、字体、店铺装潢、或者产品的设计。

  二、评估权利基础

  在确定投诉的权利之后,你就要分析对方是否实际拥有投诉的知识产权,投诉人的权利是否有权属上的问题。

  比如,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包含投诉的商品类别?如果是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种专利是审查的过程中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很多这种专利实际并不满足专利三性的要求,也是可以获得授权的。因此如果是这两种专利,还要看对方有没有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还要看投诉人是不是专利权人?比如,有的情况是专利权实际上是在公司老板名下,但是店铺的经营者是公司,这种投诉人就没有权利投诉,直接可以申诉驳回。著作权还要考虑投诉人主张的权利是否足够构成作品,如果是过于简单的,比如几个字,通常是不足以构成作品的,也不可能主张为著作权。

  三、侵权比对

  商标是指近似比对,就是要比对投诉人的商标和你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专利要做侵权比对,就是要比较被投诉的商品是否包含投诉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比对是一项专业度非常高的工作,很多老板,包括一些律师或代理人在做侵权比对时,只会简单的罗列被投诉商品和专利的不同点,有的甚至相信只要找出5个(也有说3个、7个、10个…)不同的点出来就是不同的,不侵权的。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唐远昭律师上次接的一个外观专利侵权投诉处理的案子为例,说明一下,昭哥会从哪些方面来做这个侵权比对。

  首先,做专利检索,找出申请日之前相同或最接近的公开专利文献。

  专利检索的目的是,找一找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专利已经公开。如果有相同的,可以直接说明投诉专利是可以无效的,不满足专利三性的要求,或者主张被投诉商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技术。即使没有查到相同,也可以找出最接近的,这个可以用作现有设计或技术的参考。在比对区别点的时候,那些已经被现有设计或技术公开的设计元素或特征就不应该作为专利有贡献的部分来主张为设计要素或特定技术特征。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比对的特征进行说理论证。

  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例,如果投诉专利中明确保护要点包括图案,但是被投诉的产品实际上图案投诉的专利图案明显不同,那么可以强调,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就不应该忽视图案元素对外观设计的影响。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65条的规定,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以主张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小,更多应该关注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主张被投诉产品部分与涉案专利都具有的特征是出于功能考虑,属于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专利侵权比对时应当不予考虑。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5条的规定,在判断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也规定,为实现特定技术功能必须具备或者仅有有限选择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视觉效果的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不具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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