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诉讼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8个方法

2020/10/14 11:21:35 查看1416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例:

  申请执行人郝志刚与被执行人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4执异25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郝志刚,男。

  委托代理人:郝志强,男。

  被执行人: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青原县青原镇清河路美食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学。

  被申请人:郑成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志刚与被执行人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志刚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郝志刚称,申请人郝志刚申请强制执行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自2003年5月9日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2013年5月16日增加注册资金本金95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2013年5月16日辽宁中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后,950万元全部转出,转入郑成学名下,郑成学系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申请人认为郑成学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申请追加郑成学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7)辽0104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郝志刚货款132045元;二、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郝志刚利息(从2015年4月5日开始,以本金132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因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郝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辽0104执2916号。

  另查明,抚顺建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9日成立,系由被申请人郑成学及金善弘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2013年5月16日,根据该公司股东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50万元。2013年6月16日,辽宁中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事项说明,该验资事项说明写明:“根据该公司股东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95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郑成学认缴,并于2013年5月16日之前缴足。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截止2013年5月16日,贵公司已收到股东新增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950万元。郑成学实际缴纳出资人民币95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该货币资金已于2013年5月16日,缴存公司在青原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280312010102874018”。

  2017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查询抚顺建城建材有限公司在辽宁青原满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280312010102874018账号,在2013年5月16日该账户转入950万元,2013年5月17日转出950万元。

  抚顺建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更名为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郑成学作为被执行人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于2013年5月16日向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投入注册资金950万元,在投资后的2013年5月17日将上述注册资金即被转出,应当认定该资金转出属于被申请人郑成学抽逃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郑成学作为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在2013年5月16日向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投入注册资金950万元后又抽逃,应当对抚顺德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郝志刚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郑成学为(2017)辽0104执29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成学在95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郝志刚履行(2017)辽0104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法

  1. 联系案件的负责法官

  2. 查到可以追加的理由

  3. 提出申请调查令、或者提供线索申请法院查询

  4.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5. 法院审理 并给与出具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

  6. 申请追加人、或者被追加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7. 二审判决

  8. 执行裁定书下达时 直接查封冻结执行财产,起诉上诉不影响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追加的理由

  例如,抽逃资金。注册资本成立后,又将注册资本转移到自己名下或者其他人名下 (难点就是查询注册资本的走向,需要查询验资时的账号,以及验资后资金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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