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2017/01/19 15:05:21 查看488次 来源:叶文波律师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收费的原则是原告预交,判决作出后由败诉者承担。

1、诉讼费收取标准

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申请执行案件,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吵过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被告提出反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

2、诉讼费用如何交纳?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按照前述标准预交。申请执行费,有申请人按照前述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有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3、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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