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误拆”或“偷拆”怎么办?

2017/04/10 14:46:00 查看225次 来源:尹利兵律师

  相对2011年之前的拆迁程序而言,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暴力拆迁”的情形整体上似乎在逐渐减少,但是“误拆”、“偷拆”等行为却渐渐出现。由于“误拆”的违法成本低,实践中不乏行政机关通过“误拆”强制拆除他人的房屋的情形。而“偷拆”则更加复杂,行政机关之间往往可以互相推诿,没人给个准确的说法,致使被拆迁老百姓告状无门,拆迁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因此,一旦自身房屋遭遇“误拆”或“偷拆”,怎么去维权就成为被拆迁户不得不了解的问题了。

  一、关于“误拆”或“偷拆”行为的定性

  一般而言,所谓“误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被误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施工方在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偷拆”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征收方,被偷拆人作为被征收人,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告知,在被征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偷偷拆除的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误拆”或“偷拆”行为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被拆迁人、行政机关、施工方,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合称“拆迁方”。被拆迁人是指属于征收范围内但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行政机关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本文所指的行政机关是广义上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内设机构,诉讼中可能会涉及的行政机关有政府、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等。拆迁施工方是指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和专业资格的房屋拆迁机构,它不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而是纯民事主体。

  二、关于“误拆”或“偷拆”的审判现状

  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误拆”或“偷拆”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行民交叉审理的问题,当事人的房屋被“误拆”或“偷拆”后,可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通过行政途径寻求赔偿。关于“误拆”或“偷拆”这一行为究竟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各审判法官有不同理解,因此往往导致对类似案件处理方式不统一。

  第一,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都予以受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审查后通常视为民事侵权案件,虽然法院受理案件后驳回起诉的情形不多,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后的判决结果却往往很难让人如意。

  第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情形不同,会有四种处理结果:一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予以受理。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可能还会存在附带行政赔偿的问题。二是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得以解决争议。如在高某诉A区市政管委、A公司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以及高某某诉A区市政管委、A公司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两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与A区市政管委作为市政市容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负担职责没有关联性,遂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来,该两案中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判。三是告知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在宫某诉B市政府、B高新区管委会、B高新区石佛办征收拆迁纠纷案,朱某诉C市人民政府、C高新区管委会、C高新区石佛办征收拆迁纠纷案以及王某与D市D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中,法院以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四是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在王某某诉E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实是县政府拆除了其房屋,且拆迁公司承认原告房屋是其委托他人拆除,并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属于“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如何有效救济房屋被“误拆”或“偷拆”

  实践中,不少“误拆”或“偷拆”案件直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而行政机关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其要证明房子是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也较为困难;即便证实了,行政机关承担的责任也不会高于正常拆迁情况下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款项,违法成本相当低,因而“误拆”或“偷拆”成了许多地方政府对付“钉子户”的手段。为防止“误拆”或“偷拆”情形的不断发生,对“误拆”或“偷拆”案件进行正确定性,确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仔细分析房屋被“误拆”或“偷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难发现其中主要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与被征收人就土地、房屋补偿等事项直接进行交涉,但不直接实施拆迁行为。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行政机关明确了的,其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施工方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以就应该由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确非行政机关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对于“误拆”或“偷拆”发生后,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可以通过诉讼来追究涉事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行政机关还有可能承担其他责任比如刑事责任。

  四、反思和呼吁

  目前,虽然我国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多,但由于城镇化推进中地方政府违法成本过低仍不可避免行政机关为规避法律而实施违法行为。对于“误拆”或“偷拆”这样情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定性,立法上的空缺导致实务中处理方式的差异。因此,必须认清“误拆”或“偷拆”及类似行为的本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若属于变相的暴力强拆,在认定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的同时,可责令其赔偿,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误拆”或“偷拆”的违法成本,防止类似情形的频繁发生。当然,增加违法成本只是防止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完善法律的规定,从源头上抑制违法行为的产生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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