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2017/04/10 15:00:12 查看215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在某公司上班期间,认识了该公司的一位主管乙男并与其相恋,不到一个月两人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甲发现彼此性格不和,遂提出中止恋爱关系,但乙坚决不同意。并多次威胁甲如果不予其结婚,就杀死其全家。甲怕家人的生命受到伤害,遂同意与乙结婚。2007年3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等记手续。但在结婚后,夫妻之间的矛盾更加严峻,经双方家长多次劝解都没有改善。2008年2月,甲女以胁迫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

  争议焦点:甲女与乙男的婚姻是否是可撤销婚姻。

  判决结果:撤销甲女与乙男的婚姻登记。

  裁判规则: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乙男在此段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存在威胁行为,属于胁迫婚姻,因而对于甲女的撤销婚姻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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