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辩护的角度看电信诈骗案

2017/04/17 11:16:23 查看231次 来源:林超律师

  最近常接到有关“电话通知被XX法院起诉了该怎么办”、“电话通知被XX机关侦查了怎么办”等的咨询问题,在此,提醒各位看官,你有可能收到了诈骗电话,就是常被提起的电信诈骗。本文从辩护人的角度,分析犯此罪的辩护方式,请各位有过被骗经历的看官多多包涵。

  电信诈骗通常有以下手段:“法院传票”、“立案侦查”、“违禁快递”、“猜我是谁”、“直接汇款”、“无担保贷款”、“中大奖”等等,该些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对于此罪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过详细规定: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的;(二)……

  第五条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解释》的规定,辩护人总结电信诈骗的主要手段有:1、发送短信;2、拨打电话;3、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构罪的关键要素是:1、金额已达立案标准;2、行为已达构罪标准。

  那么,从辩护的角度来讲,如何找到有效突破口呢?本人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发送短信与拨打电话的两个号码要相关联。所谓的相关联,就是诈骗者与被骗者的两个号码要有短信或拨打的记录,并与被骗者(受害者、报案者)的报案记录相符。否则,除了嫌疑人自认外,无法证明号码之间的关联性。

  2、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犯罪的相关IP地址要相对应。这对侦查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要求较高,也是为何要最大限度还原电信诈骗案现场的原因之一。

  3、金额往来明细需要精确。对于诈骗者与被骗者之间的赃款往来明细,需要作精确计算,排除诈骗者与他人的正常的经济往来,排除被骗者与他人的正常的经济往来。

  对于诈骗者持的银行卡归属确认问题,这相对较难,也相对较易。

  从易的方面来说,是只要诈骗者承认该卡是作案工具,那么,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较难的角度来说,即使诈骗者不承认,侦查人员有可能从该卡的取卡记录中,证明该卡是否为作案工具,以证明实际的诈骗金额,这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4、对于构罪行为认定要合法,这对辩护来说是一个挑战。行为构罪主要是指发送诈骗短信的条数和拨打电话的次数。因为刑事诉讼三阶段,只要能证明所作行为达到一定的量,就可以定罪量刑,行为的实施可能存有记录,所以,对于办案人员来说,作这方面的证明相对容易。但从辩护的角度来说,应严肃分析证据的三性,来否定行为的源头和次数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来体现法制的公平与公正。

  犯罪,逾越道德底线;辩护,捍卫公民权利。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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