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青蛙食用或出售也属于犯罪?

2020/10/20 21:48:39 查看1002次 来源:罗春利律师

  捕捉青蛙食用或出售也属于犯罪?

  青蛙肉也叫田鸡肉,是一种营养价值特别高的肉类食材,它蛋白质含量高,脂肪含量低,能滋补身体也能缓解身体虚弱。青蛙肉口感鲜嫩、味道鲜美,是很多饭店或家庭餐桌上的常见菜肴。青蛙的做法多种多样,有红烧的、水煮的、烧烤的、辣炒的,为很多“吃货”的至爱。

  你知道,我们餐桌上的青蛙都是哪来的吗?其实基本都是养殖的,养和吃养殖的青蛙是没有任何法律风险的。但是如果捕捉野生青蛙,尤其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捉野生青蛙,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就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事实】

  被告人雷XX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3日19时许,携带编织袋,利用手机自带的手电筒照明,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牛栏冲地段的水田里捕捉野生蛙类,捕捉到野生蛙类20斤(100余只)。当晚8时许,雷XX将自己捕捉的野生蛙类以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前来捕捉蛙类的杨某1、杨某2、唐某、刘某四人(均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少量未售出部分由自己食用。经鉴定,涉案蛙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中华蟾蜍。犯罪后雷XX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院判决】

  被告人雷XX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律师解析】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这些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提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吃美食与保护环境要兼顾,不能为了获利或吃美味,违反法律规定肆意捕杀野生动物,这样不仅会破坏优美和谐的自然环境,也会给自身带来坐牢的风险!象本案中雷XX一样捕来的青蛙只卖了100元,却为此付出了四个月的牢狱之灾,实属不该和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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