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例评析妨害公务罪

2020/10/20 21:51:53 查看1101次 来源:罗春利律师

  律师以案例评析妨害公务罪

  【基本事实】

  2020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X驾驶轿车从遂宁市城区向蓬溪县宝梵镇道德村行驶。行驶至宝梵镇一疫情防控点时,因无通行证被工作人员拦停劝其返回遂宁。被告人唐X以自己要回家为由强行驾车冲卡,车辆左轮胎碾到工作人员某左脚,致陈某倒地。经检查,陈某右上臂背侧肘关节处、左足足趾处软组织伤。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X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律师解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妨害公务的行为很常见,通常是因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发生一点摩擦,轻微肢体冲突,并没有多大事儿,所以在喝了点儿酒的酒精刺激下,或者在在场亲戚、朋友的鼓动下,不理智地处理与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关系。有一些是行为人对执法瑕疵不满和对抗,有一些是行为人认为执法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有一些是行为人因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受到执法“威胁”,如此种种,不一而同。但从行为的结果上看,一般是行为人跟执行人员动了手,象案例中所称,是用驾车冲卡的行为来抗拒执法,这种行为的结果一般都会导致触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处罚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暴力威胁”的尺度,公众认知与司法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司法上一般只要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对执法人员产生一定威胁,即使执法人员只有轻微损伤,也会构成妨害公务罪。至于肢体冲突,包括推搡、搂抱、摔倒、拳打、脚踢、打耳光等等。言语辱骂一般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但如果言语中有极大威胁成份,如“你回家路上小心点”、“我知道你家在哪”、“你别让我在路上碰上你”、“我早晚收拾你”等等。言语威胁如果达不到一定程度,公安一般不会立刑事案,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代表没有行政责任,就算那么几句话,足可以对你采取治安拘留的处罚。所以对于行为人来说,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碰到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要保持理性和克制,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更不要显一时的“霸气十足”,否则只能自食苦果,甚至惨遭牢狱之灾。

  如果确实已经因为不理智的行为被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也不必惊慌,毕竟是一个轻罪,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尽早与受害执法人员达成和解、谅解和赔偿,有一个认罪认罚的态度,争取取保候审或轻判缓刑也是有可能的,即使不能判缓刑,刑期也会较短。如果执法人员确无执法权限,“执法”行为属于违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公务人员“公报私仇”、“故意陷害”,这些情况下是可以主张无罪的!所以不是所有的妨害公务罪都是能立的,如果被冤枉、被陷害,也要鼓起勇气去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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