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刍议

2020/10/21 13:59:18 查看1395次 来源:娄梦律师

  摘要:从当前现有的状况来看,网络团购正在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青睐。网络团购建立于信息化手段之上,运用网络化的途径与方式来实现团购特定商品的行为。然而相比而言,网络团购本身体现为显著的虚拟性,对其如果不慎予以监管那么很有可能将会伤害到消费者最根本的各项消费权益。在情况严重时,网络团购还将引发多样化的合同纠纷。因此针对现阶段的网络团购及其相关行为而言,有关部门还需密切关注其中潜在性的合同纠纷隐患,遵照法律流程来实现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

  关键词:网络团购;合同纠纷;法律问题

  进入新时期后,多种多样的团购网站都呈现繁荣的趋向。美团网诞生于2010年,而后迅速诞生了与之相似的多个团购网站。从根本上来讲,团购网站更加有助于方便消费者,针对其平日从事的各项购物行为都能提供便利。但是不应当忽视,网络团购也隐藏着遭受投诉的隐患与风险。最近几年,各地网络团购频繁表现为卷款而逃以及网络欺诈等不良行为。面对上述的复杂趋向,仍有较多消费者很难凭借法律途径来保障自身应有的网络团购权益,因而蒙受了相对较重的消费损失。因此可以得知,针对当前现有的网络团购模式亟待着手加以全面约束,健全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并且着手处理复杂化以及多样性的合同纠纷。

  一、网络团购的基本特征

  网络团购,指的是凭借虚拟式的网络平台来集合较多的网络消费者,上述消费者具备针对特定服务或者商品的同种消费意愿。在此前提下,网络平台将会为其设置必要的团购条件,以便于实现商品购买或者服务提供。因此可以得知,网络团购在根本上应当属于虚拟化的团购行为,其并不具备消费者以及销售者当面完成商品交换的特性。从基本类型来讲,针对网络团购可以将其分成专业网站团购、直接性的销售者组织团购以及自发性的消费者组织团购。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网络团购而言,与之有关的网购行为规则也体现为差异性。

  最近几年,网络团购逐渐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青睐。究其根源,就在于网络团购体现为更强的快捷性与实效性,有助于简化整个购物流程并且协助消费者节省了团购商品消耗的资金。但是与此同时,网络团购也体现为虚拟性的显著特征,因此在客观上决定了其具备相对较强的风险性。截至目前,有关立法针对此类新型的团购行为仍然没能健全其相应的约束,因而呈现多样化的法律监管缺失。作为消费者唯有保持审慎,才能从源头入手来避免网络团购给自身带来的各种消费风险。

  二、网络团购合同具备的特殊性

  从团购网站自身的视角来看,其应当在限定的网页上发布可供参阅的团购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团购网站虽然设定了详尽且具体的购物内容,然而并没有限定必要的商品总数,那么上述信息仍然无法真正构成合同要约。通常来讲,消费者如果给出了相应的网购决定,那么将会点开特定的页面并且按下抢购键,而网页将会为其提供自身所需的团购商品单价、商品内容以及商品总数等相关信息。消费者在阅览了上述的网购信息以后,针对订单如果进行确认那么将会被视作认可了要约,因而设立了团购合同。

  因此可见,团购合同本身应当附带特定的合同要件,其覆盖范围应当包含成团的消费者总数、服务信息或者商品信息等。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现有的消费者并未符合最低限度的成团总数,那么不能视作成立了团购行为。为此,网络团购应当被视作附带了特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同时也关注了履约期限。消费者在点开特定的团购网站时,网站将会为其呈现多样化的商品信息,然而其仅能够提供必要的虚拟化平台。从本质来看,网络团购合同应当构成无名合同中的独立类型,其具备全新的虚拟合同特征。

  三、合同纠纷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经过综合分析可知,网络团购本身包含了独立性的三个分支合同,其中涉及到网络中的销售者以及消费者、销售者以及团购网站、团购网站与消费者的三种核心性法律关系。但是从根本上来讲,上述法律关系本身都体现为虚拟性,因而也埋下了多层次的合同纠纷风险。具体而言,网络团购合同通常都会包含如下的合同纠纷责任:

  (一)关于销售者

  与传统消费模式下的商品销售者相比,具备虚拟化特征的网络销售者应当体现为相似性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处在网络团购的虚拟环境中,那么销售者本身仍需承担最根本的违约责任,上述责任源自团购合同。具体而言,销售者提供的特定类型服务或者商品必须能够契合先期发布的网络信息,依照团购信息来限定其应当承受的各类违约责任。在这其中,违约责任的侧重点应当包含履约方式、交付商品的总数与商品质量、约定的交付地点等。作为销售者如果没能遵照上述约定来保证全方位的合同履行,那么将会由此而引发违约,因此需要偿付特定比例的网站费用。

  (二)关于团购网站

  作为团购网站而言,针对当前现有的各类团购服务或者团购商品信息都要着手进行全面审核。因此可见,团购网站本身具备必要的监督职责。这是因为,消费者正是由于信赖了该网站,因而将会认同此次的团购行为。团购网站在着手审查销售者时,应当将审查的侧重点集中于同城服务以及其他类型的商品销售。如果未经上述的审查流程,因而让消费者轻信了某些不具备真实性的网上团购消息,那么网站将会因此而赔付消费者损失并且返还相应的团购价款。遇到此种状况时,销售者以及团购网站双方负有连带性的赔偿职责。

  与此同时,作为团购网站还需全面监控订立团购合同以及履行团购合同,在面对销售者时也应当负有特定的监控职责。销售者一旦表现为延迟履行,那么应当追究与之有关的团购网站,对其欠缺督促义务的不良行为也要予以追究。在严重情况下,某些不良销售者甚至会卷款逃匿,对此也要追溯至欠缺监管义务的团购网站,由其自行承担面对网络消费者的赔付义务。

  (三)关于消费者

  除了上述主体应有的合同责任以外,消费者本身也负有特定类型的法律职责。这是因为,消费者针对自身已经认可的团购合同应当致力于全面进行督促,其中关键落实于明确提供其自身所处的履约地点、履约方式、履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在特殊状况下,消费者由于欠缺必要的真实信息,因而导致其自身无法受领服务或者商品,那么此种责任应当归属消费者本身。

  结束语:

  从本质上讲,网络团购在根本上构成了特殊性较强的民事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其能够凭借特定的网络平台来集合消费者,然后针对特定类型的服务或者商品予以集体购买。但在面对网络团购引发的各类纠纷时,消费者由于欠缺与之有关的网络法律常识,因而很难致力于全面展开维权。在未来的实践中,针对网络团购仍需要致力于健全现有的法规及法律,确保从合同纠纷的视角着眼来规制网络团购,在此前提下服务于消费者各项消费权益的全面保障。

  参考文献:

  [1]曹锐涛,黄道丽.小额网购合同纠纷异地诉讼维权困境与应对——兼论网络法庭的构建[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7(03):31-34.

  [2]严雪.商业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5):75-76.

  [3]潘晓玲.论网络团购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8(01):75-77.

  [4]吴文蔚.网络团购商业模式中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6):77-80.

  [5]张学文,张燕宁,庞佑军等.网络团购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4):113-114.

  [6]鲁虹,高从洲.基于groupon模式的我国经济型酒店网络团购营销研究[J].企业经济,2012,31(01):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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