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受贿案二审成功辩护获轻判

2020/10/22 14:34:48 查看1301次 来源:温作团律师

  许某某受贿案二审成功辩护获轻判

  许某(或被告人)为某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13年时因其手头紧张,向其有工作关系的朋友借款5万元,后因种种原因未还。 2015年2月3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立案侦察,之后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8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检察人员的事先工作,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未聘请律师辩护,并且当庭认罪,于是一审法院于同年6月8日作出(2015)甬北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许某犯受贿罪,处刑罚2年3个月。 判决后,由于判决结果大大超出了许某的预料,许某不服。利用上诉期的取保期限内,许某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后经过多方了解,许某找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温作团律师。温律师在听取了许某的案件经过,并详细查看了许某的案件材料后,认为一审法院确实存在有关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的问题,故建议许某积极上诉,许某同意上诉。 同年6年19日,温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案卷材料及系统研究相关法律和法理后,书写了5千多字的上诉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研究,决定对案件进行二审开放审理。收到开庭传票后,温律师即组织相关专业律师组成一个辩护团队,并与宁波大学法学院专门教授和研究刑事法律的教师及业内刑辩大家进行了讨论,组织书写的辩护词近一万多字,辩护从法律规定、法律理论、生活常理对案件进行的系统性辩护。案件还申请了相关证人出庭做证。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许某判处2年3个月的判决结果,改判为一年。 判决后,当事人许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均感到非常满意。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