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轮候受偿制度的理解

2017/04/19 11:20:13 查看580次 来源:王春雪刑事律师

  霍布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被无数名人雅客引用,在法院、法学院的墙壁上随处可以看到。可是,就是这样一句话,说出来容易,真正要理解它的内涵,却不仅仅是说出来的那几秒能够体会的。律师对一个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有时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反复琢磨、推敲、煅造。

  同事处理的一个案子,判决生效后不执行,本来想要申请查封被告的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已经有另案的一原告申请查封。他担心的一点是如果对方先受偿的话,我方当事人很有可能根本执行不回来钱。所以此时的矛盾点在于,多个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时候,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还是按照申请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如果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的话,有利于保护后申请保全措施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判决下来的晚了,就剥夺当事人的权益了吧。可是,我笨理合计了一下,比如我优先申请财产保全,哪能知道之后是不是也有人申请保全呢,我先申请的肯定是我先执行啊!这样岂不是还是有顺序的呢,有重合的一点是,我先申请,还没执行,有人针对同一处财产也申请,此时该如何分配执行款项的问题。

  由于学艺不精,基本上在大学阶段学的知识毕业后都还给老师了。隐约记得貌似在什么情况下来着,债权人是按照比例受偿的,而且应该先支付员工的工资、保险、税款之后的,可是到底是在什么前提下尼?正在我挠头,想啊想啊,眼前的云雾就是拨不开的时候,同事提醒我,“是不是企业破产的时候啊?”我抬起头,眼睛朦胧看着他,“啊……”

  一查法条,《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原来如此,破产企业在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时,是按照比例受偿的。而且可以推导出,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只要是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清偿都是按比例受偿的。那么,申请保全措施是否意味着在其潜在的先后顺序是受偿时的先后顺序呢?主任的意思是申请保全,本身这一行为是不具有先后意义的,而且也没有法律直接规定要按照保全措施的先后申请顺序来分配债权。可是,我自己又想了一下,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我不但要防止债务人自己转移,发生风险时,当然也应该防止其他债权人先于我执行财产呐!这样理解才更符合立法寓意嘛。

  正处于思想胶着状态时,想到一个在中法实习的研究生,通过他,问到了中法民庭的法官。其简练、精锐地概括起来就是八个大字“轮候查封、轮候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此条确立了“轮候查封”制度。它表面的字义是允许重复查封,即甲乙丙丁都可以对同一处房产申请查封。可以重复申请,并不意味着排列在后的申请即生效,而是排列在先的申请债权受偿后,排列在后的申请再跟上,补上前一个位置,此即“轮候”的意义。轮,意味着按照顺序;候,意味着等待。也就是说,查封有先后顺序,受偿按查封先后顺序来。

  《查扣规定》适用的前提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后来,我又假设一下,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乙先于甲拿到生效的法律判决,却在甲之后申请查封,这时该如何确定受偿的优先性?要不要在“轮候查封、轮候受偿”制度的注脚下标明“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后”?

  我是觉得没有必要的,正如前述所说的保全措施的目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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