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成功辩护

2020/10/23 09:50:46 查看1307次 来源:王树涛律师

  在本人所在的小城,是与合肥、北海等著名城市齐名的传销聚集区,据不完全统计,人数达十万人之众,本地一个县级市的常住人口才五十多万,由此可见传销人数之众,而且近几年来,发生过几起杀人、伤害、自杀等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所以,公安机关组织了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判刑了一百余人,这是本地打击传销的来由及概况。

  本地传销分498及698两个团体,简单的说,交纳会费49800和69800两种情况,组织内部运作情况大同小异,大多数人也都了解的金字塔系统,级别越高,挣的钱越多。本人的当事人参加的是698,又称为民间户主理财组织,下面会进行介绍。

  犯罪嫌疑人廖某,在传销组织里是老总级别,按层级属于第四级,领导下面一个大家庭,大家庭里有一个大总管负责,下面六个窗口总管及及对应的六个协助总管,基本上相当于一个班长,六个组长,按照以前的判例,只要这个大家庭够了30人以上,这些班长、组长、副组长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老总更是首当其冲。公安机关起诉廖某管理的大家庭超过了三十人,廖某起组织领导作用。

  本人阅卷后,发现廖某虽然是老总,但是她参与的这个组织,早已经如鸟兽散,她这个老总基本上是孤家寡人,名不符实,按照证人的证言,证明不了下面的家庭达到了三十人以上,虽然按照传销组织的结构,理论上来说应该已经够了,但是本人认为不能按照理论上的组织结构来认定廖某所管理的家庭一定达到了三十人以上,因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这个传销组织管理的非常混乱,存在冒名顶替、虚报下线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家庭成员来来去去,有的人只待了两三天就离开,完全存在实际上不满三十人的可能,公安机关指控的廖某帮助其他家庭管理工资,经本人阅卷认为,廖某只是告诉对方计算工资的方法,而没有实际参与到另一个家庭的管理,达不到构成本罪的组织和领导作用。根据以上阅卷情况,本人详细的写入到辩护意见里,及时提交到检察院,并多次与办案人沟通案情,使办案人充分理解了本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审查结束后,认为本案达不到起诉标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两次后,检察院依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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