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的法律责任

2020/10/23 15:38:29 查看17777次 来源:高连宇律师

  [ 房屋买卖 ]

  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的法律责任

  王先生咨询:

  王先生于2019年与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间办公用房,面积为176平方米,合同同时约定出卖人(即开发商)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0天过去了,王先生却未收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后发现开发商为了申办贷款,将包括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在内的二层在建房屋抵押予银行。

  王先生咨询,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可否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高连宇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事实。本案中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房屋购买人王先生,开发商的行为属合同欺诈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王先生可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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