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连宇律师2019年承办民事案件法律问题汇总(三)

2020/10/23 15:40:15 查看957次 来源:高连宇律师

  第四部分 、诉讼程序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瑕疵,二审法院会改判吗?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有瑕疵,但是这种瑕疵并未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279号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2日,被上诉人S公司与上诉人Z公司、被上诉人H公司签订了《室内装修施工工程合同》,约定S公司北京办公室的室内装修施工工程由Z公司、H公司完成。Z公司、H公司在和S公司签约前约定H公司完成施工图纸,Z公司完成施工。施工期间H公司按双方的约定将Z公司应得的工程款支付给Z公司。嗣后,Z公司为以H公司被告、列S公司为第三人,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H公司返还截留工程款74万元,并要求H公司与S公司尽快办理构成竣工结算及后期付款手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京0105民初6529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Z归属的全部诉讼请求。Z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与H归属是合作关系,Z公司与H公司两个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款分配问题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在S公司作为Z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S公司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非第三人身份,本案Z公司提起的两项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同法律关系项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亦有所不同,故本案应当审理Z公司要求H公司返还截留的74万元工程款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至于Z公司主张S公司尚有849076元增项款没有支付,要求办理竣工结算及后期付款手续的请求,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Z公司应另案起诉解决,本案不予审理。Z公司要求H公司返还截留工程款74万元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致,都驳回了Z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几点错误:

  1. 案由错误,将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改为一般合同纠纷;

  2. 释明Z公司就工程增项款另案起诉的权利,这是一审判决没有的,Z公司可以依据二审判决的这项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另案起诉S公司,解决工程增项费用。如果Z公司不上诉,就不能再起诉S公司了。

  3. 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存在上述错误,但是,一审法院就Z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纠纷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因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作为律师应注意的是代理当事人起诉前要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能把两个案件立一个案件。还要准确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不能把被告列为第三人。否则会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本案中,二审法院的法官还是负责任的,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使Z公司有权再另案起诉S公司,解决工程增项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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