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连宇律师2019年承办刑事案件法律问题汇总(一)

2020/10/23 15:41:49 查看1238次 来源:高连宇律师

  高连宇律师2019年承办刑事案件法律问题汇总(一)

  第一部分 、集资诈骗罪

  一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为200万元,刑期多长?

  答: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2108号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华某某伙同甄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假借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投资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冬奥会备用滑雪场项目,共计骗取孟某某等5人钱款人民币214.05万元。

  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人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 责令被告人华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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