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隐患未依规改正,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2020/10/23 16:41:28 查看1301次 来源:李正霞律师

  导读: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经检查仍未整改,最终导致火灾发生,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消防隐患未依规改正

  2015年7月29日,某派出所对其辖区内某社区卢某家中的出租房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出租房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卢某予以签收,但事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12月15日4时许,卢某家一楼东侧用于停放电动车的房间发生火灾,导致租住在与该房间相邻的租客刘某、朱某死亡、徐某受伤,租客停放的10余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无法估价)。

  法院判决:因未及时依规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而引发的火灾,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卢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不及时依规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继而引发火灾,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当派出所对卢某处进行检查时,就已经发现安全隐患,并对卢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即便如此,卢某仍未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并且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定条件,因此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对卢某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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