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被同学强迫卖淫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2020/10/23 16:57:47 查看1244次 来源:李正霞律师

  导读:初中学生谭某毕业后与同学范某外出游玩,在拒绝范某的卖淫要求后,谭某被殴打恐吓,限制自由,最终谭某被成功解救。范某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罪如何定罪量刑?

  初中女生被同学强迫卖淫

  谭某与老同学分别已久,两个女同学在微信、QQ上聊得火热,并相约外出游玩。范某向谭某暗示要带她去北京卖淫,遭到谭某的拒绝。随后范某与两名同伙对谭某进行殴打。惊慌失措的谭某跳入水库逃生,被三人拖拉上岸后,又遭到一顿拳打脚踢。绝望的谭某被范某一行人强行带至县城的一处家庭旅馆,手机被限制,通话被监听。谈话中,几人得知谭某是处女后,便滋生了卖处挣钱的邪念。后来,五人在家庭旅馆留宿多日,每当谭某流露出想回家的意愿,几人就会对她进行殴打。为了逼她就范,范某甚至伙同其他四人将谭子敏带至荒郊坟地进行殴打恐吓,强迫谭某答应到北京卖处赚钱。 11月30日下午,五人搭乘黑出租车到达北京。为谭某化妆拍照后,他们通过某微信平台招揽买处的嫖客。12月2日凌晨1时许,范某等人出去做“仙人跳”,只留下谭某和出租车司机在车上。交谈中,出租车司机得知谭某是被强迫卖淫后,将手机借给谭某,让其向家人求救。当天下午,警方在北京六里桥某宾馆将谭某解救。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这也是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最主要的区别。

  在判断本罪时,要重点理解“强迫”二字,本质上违背他人的意志,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若只是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的,则不构成本罪。强迫卖淫罪的对象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刑法还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要依照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构成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范某和其同伙对谭某实施殴打恐吓,强迫谭某卖淫,范某和其同伙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若范某在强迫谭某犯罪的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则对范某要实施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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