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报复陷害举报人 报复陷害罪

2020/10/23 17:17:09 查看1240次 来源:李正霞律师

  导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针对这项权利,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报复陷害罪。那么,怎样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限制?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张某打击报复举报人

  1994年至2007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张某为报复举报其违法违纪问题的李某,编造了举报李某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某对李某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某打击报复的目的。同时,在张某指使下,汪某又安排对李某的妻子袁某、女婿张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8年3月13日,李某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

  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报复陷害罪

  经法院查明,张某受贿数额巨大,同时具有索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某为报复举报人,伙同汪某滥用职权,编造事由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法院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律师说法:报复陷害罪的相关规定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在此要注意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本案中,李某举报张某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此,张某滥用职权,编造举报李某的有关信件,同时指使汪某对李某进行查处,同时有捏造李某的妻子袁某、女婿张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最终李某自杀身亡。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李某实施报复陷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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