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劳务合同纠纷中举证不能的风险?

2020/10/27 09:44:02 查看1160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2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T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T某诉S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任务后,本律师基于委托人S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陈述,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5月-2017年6月间,T某因S某招用至白马公馆地下室工程、天宁区郑陆镇创新花园土建工程、金鹰海洋世界、中海凤凰花园、阳湖花园、新龙花苑小区房等多个项目上从事油漆、刮大白劳务。在T某为S某提供劳务期间,S某口头约定每个工为230元(即每天230元)。其间,S某向T某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作为平时的生活费。经过结算,截至2016年底,S某尚欠T某劳务费26000元未予支付。2017年上半年,T某向S某提供劳务共计70.5个工。S某已在2017年上半年向T某预支了1100元生活费。因双方就S某拖欠劳务费一事未能达成一致,T某于2017年7月1日报警。经民警调解,S某答应到钱后立即与T某结算清楚。此后,T某向S某多次催要无果。

  【审理情况】本案经诉前调解无效后,于2020年7月8日由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S某提交如下证据: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目的:T某因S某拖欠劳务费一事于2017年7月1日向湖塘派出所报警。经过调解,S某承诺到钱后与T某结算清楚费用。)2.通话录音及摘要(证明目的:至2017年6月底,S某尚欠T某2016年度劳务费26000元。双方确认T某在2017年上半年为S某做了70.5个工,S某已经向T某支付了当年劳务费1100元。)被告S某辩称,2017年施工的70.5个工是S某与T某合伙完成,不应以此全部计算劳务费给T某,且由于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被业主扣除相应费用,该部分损失应由T某与S某分担。

  庭审后,T某向武进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常州统计年鉴2018》6-8《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017)》中建筑业在岗平均工资49165元的数据,作为T某2017年度上半年劳务费的测算依据。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S某结欠原告T某2016年度劳务费26000元有双方电话录音为证,应予认可,被告S某应予给付。对2017年度的70.5个工的劳务费标准问题,因双方对标准意见不一,但为减少讼累、化解矛盾,鉴于原告自愿按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算,结合实际行情,该标准应予认可。扣除已付的款项,尚欠款项同样应予支付。对被告辩称的欠款26000元已经支付及2017年度70.5个工系二人合伙所得计数等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并且所述含糊其辞、前后不一,不足以采信。2020年9月24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S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劳务费计34528.15元。

  【律师分析】建筑业农民工主张劳务报酬困难重重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了。长期以来,包工头不具有施工主体资质、包工头持有农民工的银行卡并掌握农民工的卡密码、农民工苦于缺乏证据而投诉无门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多年来,主管部门力推禁止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取得一定成效。但本案中的S某系招用T某进驻业主个人投资的商铺或者个人的住房从事油漆、刮大白劳务,T某无法寻求得到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可能性,因此只得主张S某自身支付劳务报酬。

  就要求S某支付劳务费一事,分成两段计算。一是2016年度的劳务费。该时段的劳务费因有通话录音予以固定,S某在通话时确认尚欠T某2016年度应得劳务费26000元,故该笔费用不难得到支持。二是2017年度的劳务费。在通话录音中,S某只认可T某在2017年上半年做了70.5个工,却未认可每个工的计算标准是多少。这也正是对T某不利的重要因素。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T某2017年度计薪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依照当年同行业在岗平均工资作为T某的计薪标准,已然成为一个不算太坏的结果。不得不说,这一结果与T某陈述的情况存在一定差距,终因证据欠缺而选择前述方案实属无奈之举,但也不至于这部分劳务费无法结算。

  【律师建议】鉴于建筑行业内有一部分农民工是通过熟人介绍跟着包工头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包工头不与农民工签署劳务合同似成常态。在产生纠纷之后,农民工经常以因熟人介绍、太过信任包工头而多有抱怨,抱怨之余却不曾深思不签署书面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劳务费的损失,笔者建议,双方在用工之前有必要签署书面的劳务合同;在离开工地但无法立刻结算劳务费时,农民工可要求包工头出具欠条并提供身份信息,千万不要单凭自己平时所写的记工本而想当然地认为今后就能顺利主张到劳务费。况且,农民工自己所写的记工本有可能在准备向包工头要账之前就不翼而飞了。本案即是例证——T某在2020年6月28日准备找S某要账时,记工本就很诡异地不见了!即便事后通话有录音,但是在通话之前不能指望包工头会按照农民工的意图自认所有事实。若是遇到此种情形,最终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兄弟。与其事后遭遇举证不能的尴尬,不如事先就完善各项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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