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田某建设工程款16万余元追讨成功案例

2020/10/27 13:30:17 查看1074次 来源:甘忠良律师

  田某系河南省太康县人,在宁波市主要从事建筑工地个人承包工作。2019年5月,田某的朋友张某将其在宁波市江北区某工地承包的土方工程中土方、瓦砾、塘渣运输工作交由田某运输、填埋,费用以实际工作量计算,并承诺不赚差价和不收取任何中间费。田某按时完成工作量,经承包单位核算后向田某出具结算单。但发包人及张某互相推脱,不愿履行付款义务,拒绝向田某支付任何费用。

  2020年6月,田某在网上看到甘忠良律师的信息,电话咨询相关情形后直接带着资料到事务所面对面咨询关于该工程款的追讨事宜。甘忠良律师耐心听取了当事人对事情的陈述,并详细的分析资料,因为田某只认识张某,既不知道承包人,也不知道分包人,更不知道现场负责人属于哪家单位,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有且只有口头协议和部分催讨工程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甘律师建议其将总承包人、工程现场负责人及张某列为共同被告,由共同被告出庭说明情况,查清事实,从而确定付款义务人;并向田某解释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告知其相关事宜,需要进一步调取、组织证据,争取工程款获得全部支持。

  田某听取甘忠良律师的解释后,当即表示委托甘忠良律师帮其办理相关事宜。接受委托后,甘忠良律师迅速地整理相关材料,调取该工程项目的工程地点,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网上就该工程项目的相关报道,确认工程现场负责人的工作单位,继而查实分包人。一切准备就绪,甘忠良律师就工程款追讨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多次组织诉前调解。张某和田某原系朋友,因此事纠纷彻底决裂,拒绝调解。后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该工程的业主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均完成付款义务。由田某完成工作内容的工程款已足额支付给张某。甘律师积极争取,最终工程款16万余元全部得到支持,由张某承担付款义务。

  田某的追讨金额合计为16万余元。对这一结果,田某及家人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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