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

2020/10/27 15:09:42 查看1513次 来源:王亚丽律师

  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相关规定,文书提出命令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创设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证据偏在问题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实务中,当事人取证手段有限,导致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最终影响法院的事实认定和公正裁判。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一)德国、日本关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规定

  1、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其中第四百二十二条和第四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在民法里以及引用时的文书提出义务;第四百二十四条列举了申请时所应包含的事项;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按要求提出文书的后果;第四百二十九条和第四百三十条规定了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以及申请时所应包含的事项。可以看出,德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以及诉讼外的第三人均科以文书提出的义务。

  2、日本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其中第二百二十条明确列举了文书持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但是存在例外情形;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分别对申请文书时应写明的事项以及特定文书的程序进行了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法官审查文书提出义务的程序;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的后果。

  相较于德国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日本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该项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最突出的就是确立了文书提出义务的一般化,即将文书持有人提出文书的义务扩大到如同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样,但凡文书持有人所持文书与案件有关联并且其没有拒绝事宜时,在法院向其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后均有提出文书的义务。关于我国文书提出命令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制度比较,笔者暂不讨论,有待理论界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

  1、开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可以说是该司法解释引入了文书命令制度,建立了我国的文书命令制度。

  2、发展

  虽然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文书命令制度,但在之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比如文书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审查程序、是否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以及当事人拒绝提供书证的法律后果等一系列问题,文书命令制度在《新证据规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3、关于《新证据规定》中文书提出命令的解读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是对民诉法解释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首先,该条文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申请人,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所以,“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仅包括双方当事人,不包括第三人。其次,该条文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除应当说明责令对方提交证据的名称,还需说明提交该证据的必要性及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的依据。此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证明的责任。最后,该条对于对方当事人否定控制证据时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明确。当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结合案件已查清事实及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的事实仅是该证据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而非证据内容本身。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是对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后的审查及决定问题的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程序性规定。审查申请书时,针对申请书载明内容,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可就申请内容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给与对方当事人抗辩的权利;其次是审查内容规定。审查应当为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若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还要对申请书载明内容进行是否满足必要性等进行实质审查;第三是对法院作出决定的程序规定。申请成立,需作出书面的裁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即使申请不成立,也应当通知申请人,但不是必须进行书面通知。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是对控制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具体规定,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所谓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本条文第(一)至(四)条是对诉讼活动中常出现的几类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具体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书证只能是在诉讼中引用过,而非其他场合;第(二)项明确是为对方当事人利益制作,而非自身或者第三方;第(三)项规定的是法律规定对方有权查阅的书证,例如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账簿等;第(四)条则细化到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等书证;第(五)项为兜底条款,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遇到法律未做规定的情形时,可通过法官自身对该证据的认识等作出认定。条文第二款则是对证据内容涉及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形时不公开质证进行了规定。《新证据规定》第九十九条同时规定了“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就是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了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

  《新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是对法院裁定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后,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交时的后果的规定。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交,且对其拒绝行为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法院则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书证内容为真实,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并非一定会判定该书证内容真实,而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最终由法官自主决定。若对方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即通过毁灭书证等行为妨碍申请人使用该书证的,法院就可通过其行为判断申请人主张的内容真实。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最高院的《新证据规定》中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文书提出命令规定作出了详细的补充和完善。作为法律人都知道,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很关键的,而证据又分为很多种类,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所谓的文书提出命令针对的仅仅是书证而言的,所以也叫做“书证提出命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证明有证据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并且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出,如果不提出对方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通常而言,当事人都没有提交于己不利的证据的义务,可以认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的结果,为了解决证据偏在的问题。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一种特定的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义务。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以法律规定的特殊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事人对其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主张,应当就相关基本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文书提出命令其实并不是一种举证责任,它是一种义务,责任和义务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文书提出命令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当证据偏在于一方当事人的时候,文书提出命令对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有积极作用。

  在劳动争议领域中,一向被认为普遍的存在举证能力不对等的情形,存在不少证据偏在单位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持有大量的证据,而劳动者在进行仲裁和诉讼时却缺乏相应的证据以支撑自己的事实主张,因此在劳动争议领域有必要适用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势必会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不仅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还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必定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法律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按时间先后顺序):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否则即推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

  最高院的《新证据规定》增强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程序独立性,对当事人而言,程序性增强使得当事人的申请更具操作性,进一步拓宽了当事人的举证途径。对于法院而言,若当事人提出申请则必须以裁定或者通知的形式作出并告知审查结果。加之《新证据规定》中第四十七条明确列举了应当适用的情形,可以预见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实践中的独立运用或将大幅增多。

  1、上文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中都有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形,实际上,笔者认为,这些情形就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在劳动争议领域中的具体适用。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尤其是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中,经劳动者的申请,用人单位有提供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表等证据的义务,如果仲裁或法院裁定让单位提供这些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话,可能会认定劳动者主张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为真实,虽然这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败诉,但是肯定会对用人单位产生一定的影响。《新证据规定》细化了文书提出命令这一程序,想必以后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会运用得越来越频繁,同时也会得到裁判者的重视。

  2、由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已形成相对独立的程序,在此过程中法院甚至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需围绕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单独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其复杂程度未必亚于案件争议本身。这无疑都将对诉讼当事人及律师的诉讼准备和规则应用提出更高的技术性要求,也会加大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

  相信随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实务中会逐渐解决证据偏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当事人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第154页。

  2、郭成:《论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及其完善——以德、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比较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期(下),第47-48页。

  3、张卫平:《当事人文书提出义务的制度构建》,载《法学家》,2017年第3期,第32-36页。

  4、何晓斐:《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构建》,载《法制博览》,2019年11月(下),第117-118页。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使用》,载《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月出版,第433-464页。

  附:《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书》

  文书提出命令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责令XXX提交……(写明书证名称)。

  事实和理由:

  贵院(XXX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书证在被申请人的控制之下的事实以及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理由)。

  为查明事实真相,保障本案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申请人实体权利的公正,现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证(书证名称)。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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