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料包中加罂粟,目无法纪担刑责!

2020/10/28 08:59:11 查看979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S某经营的熟食店内存有疑似罂粟物品1.215公斤,并在卤汤料包中发现疑似罂粟物品。执法人员随即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7月21日对S某取保候审。经某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侦查人员所抽样的猪头肉及卤汤中检测出罂粟碱和吗啡成分。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S某在2019年至2020年7月2日间使用罂粟熬制卤汤来加工猪头肉并销售给他人。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以S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评析】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详参邓卫卫、雷雨波、于跃、张世琦编著:《罪名·立案·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3月第1版,第109页)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构鉴定确定。(详参周峰主编:《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第1版,第417页)本案中即是由某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出S某生产、销售的猪头肉及卤汤中有罂粟碱和吗啡成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20条之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就将罂粟壳列为可能在火锅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类别。此后,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又在《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中将罂粟壳对应的可能添加非食用物质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本案中,S某在其生产的猪头肉中掺入用罂粟壳熬制的卤汤,并对外销售,正是触犯了前述规定,则构成犯罪。此外,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项亦作出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量刑幅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第141条、第14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等相关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梳理如下。

  序号量刑

  档次对应情节有关概念解释附加刑的适用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处

  罚金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并处

  罚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建议】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触犯禁止性规定。行为人若无视法律规定、一味牟取非法利益,则其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则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然,行为人系初犯且能认罪认罚的,尚可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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