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8 11:06:45 查看2525次 来源:于超律师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本律师于2019年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律师,全程参与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本律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充分分析论证及与办案人员充分沟通,最终为李某某确定了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为其争取了公正的审判结果。
该类犯罪行为在刑事犯罪领域并不常见,很多行为人甚至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直至被定罪量刑以后,才追悔莫及。
本案事实大致如下:李某某的妻子最开始受陈某某的委托招工,后萌生犯意,与李某某开始基于陈某某及自己在阿尔及利亚工地的用工需求实施招工事宜,先后实施了张贴广告、接待咨询、与务工人员谈判、签合同、办理签证、通知、收钱、买机票、送机、接机等行为。共同亲自或委托他人招聘工人,并委托第三人以虚假的商务考察或旅游事由办理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以商务考察或旅游的形式组织30名务工人员赴阿尔及利亚务工。
本案裁判结果:李某某的妻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从以上裁判结果来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刑是比较重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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