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2020/10/28 21:31:42 查看1152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建立劳动关系,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应该如何赔偿呢?

  马某来自江西省赣州市,于2018年9月13日入职广州市番禺区一家服饰设计公司做纸样放码,双方签订了自2019年3月1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在解除劳动有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7906元。2019年7月6日,被公司以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他心里那个气啊,原本是想以厂为家,谁知道厂家把他当傻瓜,后来他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笔者。在了解了他的详细情况下,觉得有必要为他在劳动法方面争取一些利益。

  接下来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2019年9月10日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13.56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27.67元。

  公司不服,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两次的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20日判决:公司需要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13.56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327.67元。

  律师评析:马某于2018年9月13日入职,但是在2019年3月19日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那段时间,是应当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是从2018年10月13日开始至2019年3月18日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只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马某,那么,公司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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