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我的被告人去哪儿了(连载3)

2017/05/09 23:42:06 查看174次 来源:袁霄霄律师



  【法律故事】我的被告人去哪儿了(连载3)

  作者/袁霄霄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某某精神病医院出来,给家属打电话,问最后一次见被告人是在哪里?

  家属告知:因询问未成年人家属必须在场,得到通知后自己就去某某精神病医院,结果被告人不在,最后通过检察官得知,被告人现在不在某某精神病医院,被隔离在某某市另外一家医院,我们姑且称该医院为甲医院吧。

  被告人父亲骑摩托车往返去见儿子,因为家在郊区,被检察院误导,本去看守所结果没见着,后又和我一样去了某某精神病医院,回来因为骑摩托车路过村庄刚好遇见熟人,停摩托车打招呼的时候摩托车倒地压在腿上,导致腿部烧伤被送进医院,住院13天,借了1万多。

  儿子没有见着,自己倒是也进了医院。

  后来在甲医院公安机关询问时候,询问笔录并没有监护人在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为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足,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惧和抗拒,防止在讯问、询问时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讯问、询问和审判都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条也进行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首先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问话对象不仅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包括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2)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进行辩护、对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笔录的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司法机关对于到场人员提出的意见应当重视,如确实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由其签名确认。

  (4)女性工作人员参加。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女性被害人、证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可以充分照顾女性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缓解其紧张、畏惧情绪,有利于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5)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这有利于核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防止错误逮捕。

  我也未得到其他消息,不管怎么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除了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以外,和公检法相比总归都是弱势群体。

  从某某精神病医院到甲医院,甲医院属于正常经营的医院,正好和我住的地方隔一条街道,不过2年来我从来没进去过。

  医院后面有一幢不起眼的小楼,楼上正是办案机关的一处场地,我也好奇,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为何要在医院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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