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

2020/11/03 09:50:14 查看8906次 来源:高明律师

  “强迫交易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5.1施行刑修八)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4.27生效)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2013.9.18生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2017年12月22日生效)

  (十)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2.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强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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