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气用事致人轻伤酿成大错,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容忽视

2017/05/11 11:01:56 查看229次 来源:钱飞律师

  案例

  2007年2月24日晚10时,左某、陈某、王某等6人一起闲聊时,王某提议报复殴打与其有矛盾的朱某,为了所谓的兄弟义气,左某随后喊来杨某携带5把砍刀一同到某网吧寻找朱某报复,当时不在现场的朱某幸运的躲过一劫。报复未逞的杨某提议报复与其有矛盾的钱某,随即5人持刀前往某机械总厂附近某网吧砍伤正在上网的钱某,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钱某多处刀伤,其中头部、右上肢、左手三处伤情达到轻伤。某区法院认为,杨某等人共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杨某、左某、陈某、王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4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结合自愿认罪及赔偿情况,依法从轻处罚。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左某、陈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杨某、左某、陈某、王某四人却因一时意气致人轻伤。杨某,1989年2月27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07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左某,1990年10月15日出生,陈某,1990年10月28日出生,王某,1990年10月24日出生,时均为某中学学生,2007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点评

  学生时代是在校好好学习、汲取知识的好时光,家庭虽和睦,但是青春期逆反心理较为突出,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将会酿成大错,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制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本案中,虽然左某、陈某、王某免于处罚,但并不免除其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是家庭对策,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观念的改变,教育方法的改进、法制观念的提高,政府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是家庭教育有效发挥的主要途径;二是学校对策。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可以影响未成年人并最终决定着他们是否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未成年的法制教育是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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