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 对女方有利的规定(财产性权利)

2020/11/06 11:45:37 查看4505865次 来源:杨锋锋律师

  《民法典》中离婚时

  对女方有利的规定(财产性权利)

  《民法典》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与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法院判决。(针对家庭主妇的补偿规定)。

  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给与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女方生活困难的的可以主张生活困难帮助,比如住房帮助、生活帮助金等方式)。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例婚外情、婚外生子等都可能是重大过错)。

  (男方如有以上过错的情形,女方可以依此条请求损害赔偿)。

  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可以主张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给男方)。

  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

  杨锋 律师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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